在上古時期就有五谷種植活動,黃帝的妻子嫘祖教民養(yǎng)蠶,那時應有桑樹種植。《周書·大聚篇》說:“旦聞禹之禁,春三月,山林不登斧,以成草木之長。”這可能是最早的保護山林的法令。舜還設立了九官之一的“虞官”,處理全國的林業(yè)事務。在周代,洛陽的車馬大道兩側都要植樹,并且設置廬舍,存放食糧,以供守路者食宿?!对娊?middot;召南》有一首《甘棠》詩:“蔽芾甘棠,勿翦勿伐,召伯所茇。”當時人們就有保護古樹的意識,因為召公曾經在甘棠樹下判斷案件處理政事,公平公正,人們要保護好這棵樹,以懷念召公的功績。
秦漢時期,國家統(tǒng)一,皇帝多次下詔鼓勵植樹。西漢禮學家戴圣編著的《禮記·月令》說:“是月也,命野虞毋伐桑柘。”當時的官員就知道要防止亂砍濫伐,保護林木。漢朝在漠北一帶種植大量榆樹,防風固沙,減少水土流失,改善邊關駐軍的環(huán)境,防止匈奴的襲擾。
據《開河記》記載,隋煬帝開鑿通濟渠后,采納大臣建議,詔令百姓在運河兩岸廣植柳樹,以固河基,并制定獎勵措施,每栽植一棵柳,獎勵絹布一匹。沒過幾年,大運河兩岸已經是楊柳依依,郁郁蔥蔥,成為一道靚麗的景觀。唐人杜寶撰寫的《大業(yè)雜記》說:“兩岸為大道,種榆柳。自東都至江都二千余里,樹蔭相交。”
唐朝是一個森林密布、木材和林副產品十分豐富的朝代。朝廷重視“勸課農桑”,《田令》規(guī)定“戶內永業(yè)田,每畝課植桑五十根以上,榆、棗十根以上。土地不宜者,任依鄉(xiāng)法”。通過法律規(guī)定在田間種植不同的樹種,改善農田周圍的環(huán)境,防止農田的水土流失?!短坡伞酚胁簧贄l款涉及林業(yè)?!短坡墒枳h·雜律》規(guī)定:“諸于山陵兆域內失火者,徒二年。延燒林木者,流二千里;諸失火及非時燒田野者,笞五十;諸棄毀官私器物,及毀伐林木稼者,準盜論,即亡失及誤毀官物者,各減三等;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,杖六十;諸盜園陵內草木者,徒二年半。若盜他人墓塋內樹者,杖一百”。這些都是以森林保護為重點內容的國家法律。
宋太祖為了鞏固黃河河堤,于建隆三年(962年)九月下詔:要求汴京與周邊地區(qū)的官吏和民眾在黃河、汴河兩岸堤壩上種植柳樹、榆樹。各地官民都在黃、汴堤壩上植樹造林,使得黃、汴堤岸及其周圍地區(qū)形成了小型生態(tài)系統(tǒng),有利于環(huán)境的保護。宋朝還規(guī)定墾荒植樹者可以不繳田租,植樹成績好的官吏還可以晉升一級。宋代法律規(guī)定,禁止民眾砍伐桑樹、棗樹作為柴薪,“民伐桑棗為薪者罪之:剝桑三工以上,為首者死,從者流三千里;不滿三工者減死配役,從者徒三年。”毀壞木林者最低面臨三年刑罰,最嚴重者甚至要被處死。
元世祖忽必烈專門頒布了《農桑之制》,規(guī)定每丁每歲種桑、棗20株,如土性不宜,可改種榆、柳,均以種活長成為數,并由各級官吏督促實施。當時河南府及所轄各縣在道路旁植樹造林,誰敢“非理砍伐”,一概按律治罪。
明太祖朱元璋以農桑為國之本業(yè),規(guī)定“凡農民田五畝至十畝者,栽桑麻木棉半畝,十畝以上者倍之”。對利用空地植樹的實行免稅,而對不完成植樹任務者懲罰,對砍伐樹木者治罪。
清朝時,朝廷要求地方官員勸導百姓植樹,并禁止非時采伐、牛羊踐踏及盜竊。據有關史料記載,乾隆帝曾規(guī)定永定河護河的兵士每人每年要種柳100棵,并對樹苗的規(guī)格、栽植標準有嚴格要求,要保證成活率。為鼓勵永定河沿岸村莊的民眾廣泛植樹,清政府還制定了若干獎勵辦法,每戶植樹五十株以上者,予以獎勵;百株以上者,另外加獎;千株以上者,予以重獎。
乾隆皇帝還總結出植柳的經驗,寫成一首五言詩:“堤柳以護堤,宜內不宜外。內則根盤結,御浪堤弗敗,外惟徒飾觀,水至堤仍壞。此理本易曉,倒置尚有在。而況其精微,莫解亦奚怪,經過命補植,緩急或少賴。治標茲小助,探源斯豈逮。”碑文至今仍立在永定河金門閘東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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